莱茵东郡业主大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莱茵东郡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保障物业的合理式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四条业主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合。
第五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共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弓其中有关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签名提议或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二十日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八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按其总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业主总数得出的平均数为一票 , 每增加一个平均数增加一票,不足平均数的记一票 。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除依法履行职权外,同时履行下列职权:
(一) 拟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方案或修改方案 , 报业 主大会审议;
(二) 拟订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
(三)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
(六) 拟订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 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 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四)热心公益事业 , 责任心强 , 公正廉洁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 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出租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
(三)因疾病丧失履行能力的 ;
(四)有犯罪行为的 ;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 可以连选连任、增补。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 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 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 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 , 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 , 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持相关材料报江宁区房产局备案 , 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江宁区房产局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建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 章 ,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 管 , 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
资料 , 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如何筹集并负责管理 , 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涉及到的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的事
宜 , 按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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