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31日)下午3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重审。现最新消息称,案件已经宣判,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5年徒刑,追缴所有赃款17万3千8百26元,并处2万元罚金。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许霆案到现在为止算是告破袅。在昨天后现代熊就看到消息说今天会出结果,当时有律师推测“想必得判个五到七年”的。
结果出来,要判五年。而且还要追缴17万3,此外还要罚款2万元。
在经过这么长时间的网民爆炒,全社会关注之后,审了又再审。后现代熊真说不清现在的感觉,总算是轻判些了,还是凭什么还要判五年还要还款,还要罚款!?
过去对这个案子义愤填膺的种种,现在就想像是锐气给磨平了。
出了时间太长倦怠了。很大一个原因可能是在上一次审判现场许霆荒唐的表现。到是说不清他当时可能受了什么影响,但是他行为的结果是让他曾经坚实的拥趸们,有部分就打折撤退了。依然坚守的,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所幸的是,大家似乎没有放弃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种捍卫自己捡到钱至少不马上归还、和对银行态度恶劣讨钱抗争的“权利”。
但就目前为止,仍还不知道今天庭上许霆的表现以及银行方面的态度。但基本能从这个审判结果看出端倪。
许霆案,最终上升成一次中国的司法蹦极。当时网友的推测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达到最彻底的实现。但冷静看待与思考成了这件事的大部分,从法律上看待ATM机故障所致的夸张出款应该归谁,到许霆做法的道德谴责,以及对银行讨钱的相关态度。
现在虽然许霆自己在庭上表示不准备上诉,但许父并不这么打算。
这件事情最终会怎么发展,中国的司法蹦极暂告段落,还是仍将继续。
后现代熊将拭目以待。

壹许霆案简史

2006年4月21日案发→2007年5月许霆落网→12月初,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2008年1月初,案件被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08年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获刑5年并被处罚金
再有20天,将迎来许霆案2岁生日。
贰许霆其人 1983年出生,山西翼城县人,高中毕业。 1983-05年,上学读书; 2005年12月-06年4月,到广州打工,做过三份工作,此期间案发; 2006年4月-07年5月,四处逃亡,最终在陕西宝鸡落网。 叁许霆2.0新登场 “银行卡还没插进一半,就吐出一大沓钞票,1.7万元!”。26日,27岁的阿辉说,他在佛山南海一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凭空捡到“天上掉下的馅饼”,因担心成为第二个许霆他吓得赶紧报警。
肆英国许霆也获刑
去年是ATM机诞生40周年,这台机器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偶尔给人们带来麻烦。青年许霆因为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银行方面和ATM机制造商继续拒绝接受采访,并声称自己是“此次事件中的受害者”。
在国外类似的ATM机故障事件屡见不鲜,多由银行自行处理,警方少有介入。而在英国一起酷似“许霆案”的事件中,利用ATM机漏洞取走13万英镑的一个家庭,其成员分别被判了12个月至15个月不等的监禁。
伍英国ATM机出错吐出双倍钱 上百人排队取款

本月20日,英国东部约克郡赫尔市的多部ATM机(银行自动提款机),18日出现“储户取一赠一”的故障。当地居民得知“好消息”后,立即叫来亲朋好友,迅速将ATM机内的钱取空。英国有很多人都在关注和评论这起事件,它将如何收场呢?
百人排队忙提款
当地时间18日下午,几名储户在赫尔市圣伯里连锁超市外的一台ATM机取钱时发现,这台机器吐出来的钱竟是他们提取金额的两倍。这个“好消息”很快就传开了,很多人也赶来“捡便宜”。
虽然大家很兴奋,但没有出现争抢现象,大家都井井有条地排队,这台ATM机前的长龙排到了马路上【这种有秩序的“抢钱”,想来是很黑色幽默的,在咱们国家,不多给都不排队】,人数一度超过100人。一名目击者说:“每个人都满脸笑容地拿着一叠现金离开,还忙着给丈夫或妻子打电话,让他们快点过来取钱。”
按照英国银行的规定,大部分借记卡每日提款的上限是300英镑(约合人民币4200元)。因此,当天成功提款的“幸运儿”最多可能拿走了600英镑(约合人民币8400元)。
三小时取空ATM机
一名成功提款的男子说:“当时我开车经过,看到ATM机前的庞大队伍。我得知机器正在双倍吐钱后,马上加入了提款队伍。轮到我时,我向机器输入提取200英镑(约合人民币2800元)的指令,它给了我400英镑(约合人民币5600元)。我不知道是否要返还多给的钱。”
并不是所有人都那么“幸运”,从18日下午5时到晚上8时,这台ATM机里的钱很快被提光。37岁的出租车司机戴维,就为自己错过了“末班车”感到遗憾,当他排到队首时ATM机刚好“弹尽粮绝”。戴维说:“我很失望,这是真正的‘买一赠一’,我却没赶上。”
报道说,当天在赫尔市还有好几台ATM机也出现了“取一赠一”的故障,提款机的运营商能查到所有提款人的名单,当地警方从18日晚起对事件展开调查。
多给的钱要不要还
《每日邮报》说,那些提款的储户是否需要将多得的金额返还,要由他们的发卡银行来决定。在英国以前发生的类似事件中,有一些银行会选择自己承担损失,不会费尽周折向数百储户追账。
然而,在《每日邮报》网页上该新闻的网友留言中,一位来自伦敦的网友鲍勃说:“别傻了!我就在银行负责ATM机的部门工作,我可以肯定,银行将根据机器故障期间的提款记录,对所涉账户的余额进行修正,如果账户余额不足,就会被设置为透支。”
截至北京时间今日凌晨0时20分,该新闻的网友留言有103条。大部分网友都指责那些明知机器故障还去取钱的储户,认为他们不是“幸运儿”,而是愚蠢的小偷。
资料显示,英国ATM机发生故障时,多数是由银行方面自行处理,警方很少介入。但有一个例外,2002年8月,英国有一家人利用ATM机漏洞取走13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82万元),涉案人员最后分别被法庭判了12个月至15个月不等的监禁。

陆甘庭长详解审判结果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甘正培说,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甘正培说,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即使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州中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甘正培表示,如果宣判后许霆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结果将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广东省高院同意原判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广东省高院不同意该判决,可以依法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许霆案既非“侵占罪”亦非“不当得利”
许霆案一审判决后,一些法律人士和社会公众认为,许霆案更适合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也有人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通过民事法律的相关程序和法条解决。
针对上述观点,甘正培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被告人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内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
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因此,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当得利”的说法,甘正培表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财犯罪都存在不正当取得利益的情形,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当得利是除合同、侵权和无因管理之外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根据,而侵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比如抢劫也是不正当取得利益,但这显然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甘正培说,本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多占了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要求其返还。
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许霆已经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却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其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柒许霆再判的N个疑问
疑问一:判刑依据?
1.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广州中院认为,许霆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2.是否“盗窃金融机构”
中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3.为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中院的依据是:
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疑问二:五年重不重?许霆还冤不冤?
判决结果出来后,许霆的父亲拉出一条横幅,横幅上写着“有错≠有罪”,他觉得儿子仍旧很冤,表示将要继续上诉。而很多专家、网友对此也争论颇多,毫无疑问,一审的无期显然不妥,那么新判的五年就妥当吗?
疑问三:司法的胜利还是司法的悲哀?
许霆案宣告一种新的是非标准由此产生,而在它的流程背后,是一群思绪纷飞而非抱残守缺的法官,他们鼓足勇气,最终没有令法律在歧路前失掉它的荣誉。胜利属于法律。
PK
我们之所以需要法律规则,就是因为我们不想将自己的命运交给少数个人或者新闻媒体,因为那样的审判,将使我们处于无助的绝望状态。那不是我们期待的法治社会,而是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的专制社会。
疑问四:民意、媒体扮演了什么角色?
一位不愿具名的全国著名刑法学者表示,此番判刑五年与之前的判决宽严有别,大相径庭,“毫无疑问是舆论的压力在左右判决”,“司法的独立性要受到怀疑。”而饶有意味的是,应邀旁听审理的广州市人大代表陈舒在庭审后居然对媒体表示感谢,民意、媒体除了扮演监督的角色外,是否左右了本案审理的公正性?就像某法学教师质疑的那样,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多,我们离法治社会是不是越来越远?
捌达人眼里的许霆案
陈庆贵(媒体评论员)
许霆案的最高正义关乎公民尊严
我以为,许霆案既已由一个普通刑事个案上升成为引发各方关注和公共空间热议的公共事件,重审重判对当事法院无疑应当慎之又慎造次不得。因为从某种意义主说,许霆在接受法院司法审判的同时,事实上法院也在接受公共空间媒体舆论的实时“审判”。
王兆星(银监会副主席)
银行应反思许霆案
谈到“许霆案”时,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银行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科技风险管理,提升信息科技水平,确保银行业务安全高效进行。>>>详细
姜兴长(最高法副院长)
将研究许霆案暴露的法律问题
“我可以肯定,如果判无期徒刑,确实判重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结合得不好,何况银行也有责任。”姜兴长认为,“银也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40岁的ATM,20岁的许霆。
民众话语牵引的一场审判,不断的与传统拔河博弈。终于今天有了一个结果:
一个或许还只是暂时的结果。
他确实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他真有罪吗?
但结果告诉我们许霆是盗窃罪。
却不是侵占罪……
许霆被认定盗窃的是金融机构……而不是……
那么……如果是你,
你会上诉吗?
来源:新浪论坛 作者:后现代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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