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一年多的详尽调研,《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从即日起开始执行,2004年11月30日发布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新《细则》明确、细化了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11种情形,在提出10种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同时,也明确提出15种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还有对老、弱、病、残、幼、学等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群体加大了保障力度,“一严一宽”实施细则,更科学合理地体现了人性化保障。
[文件篇] 11种情形不得享受低保
《细则》中指出,困难居民以下15种收入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畴的(见图表一)。这一环节里,也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收入。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种情形多达11种(见图表二)。此外,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等情形,也是不得享受低保的。
记者了解到,在“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里新增了“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等,这些都更加科学地界定了城乡低保条件。
低保评定跟家庭收入挂钩,《细则》详细列出了以下10种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见图表三)。发布会现场,一位网友在中国南京网站上提问道,如果他是低保户,将地势较好的城中住宅以900元/月出租给别人,而自己再到偏远地区租一间600元/月的房子来住,这个300元的差价,是否也算做收入。而根据“家庭收入”界定的第五条来看,“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就是家庭收入,这也是《细则》新增内容。
“长期以来,对低保户认定的标准上,‘只算收入、不算支出’,这是不合理的。这次《细则》就对它进行了调整,不仅算收入,也要算支出的。”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细则》在计算方法上有新的突破,首次提出“就业成本”的概念,允许就业人员在核算收入时扣除一定的就业成本。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并提出低保对象就业后3-6个月的缓退政策。同时,放宽赡、抚(扶)养费计算标准,从过去义务人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即需计算赡、抚(扶)养费,放宽为义务人家庭收入需超过低保标准1.5倍以上。
记者注意到,《细则》进一步加大了对老、弱、病、残、幼、学等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对16种人群从提高保障标准、放宽保障条件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采用“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10%或20%及30%的保障金”,将进线条件放宽为低保标准的两倍以内,其特定对象单独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施保(见图表四)。在特定对象的认定上,扩大了“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等人群。
15种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1种情形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1、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通讯费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9、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1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0种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5、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
6、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收入;
7、存款及利息;
8、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收入;
9、自谋职业收入;
10、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
16种人群进入分类施保
(一)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10%保障金的对象:
1、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
4、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5、单独生活的居民;
6、归侨;
7、少数民族居民。
(二)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20%保障金:
1、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人;
2、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
(三)每月按保障标准全额的130%发放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1、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2、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
4、无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就业随军家属、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等特定对象的保障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董婉愉 孔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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